>>>
参展登记  
>>>
参观登记  
品牌推荐会
  申明:展会同期举办“上海肉类工业品牌化建设战略研讨会及对接会”,将在会展期间重点推荐600家标准化菜市场,副食品批发市场,超市、食品配送中心...  
 
  详情请点击 >>>
 
组织机构
  新闻中心  
     
 

我国禁止从纳米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
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: 2007 年 11 月 15 日 ,纳米比亚农业水利和林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( OIE )紧急报告, 11 月 7 日 , CAPRIVI 地区发生口蹄疫。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,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公告如下:

一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纳米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,停止签发从纳米比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《进境 </NOBR>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》,撤消已经签发的从纳米比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》。

二、 2007 年 11 月 7 日后(含 11 月 7 日 )启运的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,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。 2007 年 11 月 7 日前启运的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,进行口蹄疫检测,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。

三、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,一经发现,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。

四、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、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,如发现有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,一律作封存处理;其废弃物、泔水等,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,不得擅自抛弃。

五、对海关、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,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。

六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</NOBR>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。

七、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、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的有关规定,密切配合,做好检疫、防疫和监督工作。
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             

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七年十二月三日


 
 
|
|
|
|
 
版权所有 © 2005-2008 上海华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.
 
 
建议使用分辨率:1024*768  沪ICP备04027546号  管理入口